中国内地
产品准入速览
以下为主要产品准入状态速览。点击产品名称,可跳转至对应的产品监管口径详细说明。
| 准入状态 | 产品 |
|---|---|
| 可准入 | |
| 可准入,但严格监管 | |
| 未开放,实质禁止 |
本季监管动态
2026年以来,中国内地烟草及新型烟草监管重点继续围绕产业秩序、供需平衡、出口合规和新型产品规则建设展开。电子烟监管进一步强化产能约束、年度生产规模、出口真实性和产业秩序治理;加热卷烟、尼古丁袋等产品的国家标准建设正在推进,但中国市场尚未开放。
1. 电子烟监管规则集中修订,强化供需平衡和总量管理
2. 电子烟出口退税政策收紧
3. 无烟气烟草制品被明确纳入监管
4. 加热卷烟和尼古丁袋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入起草阶段
监管体系
核心特征
国家烟草专卖、严格许可准入、强计划管理、强渠道管控和强执法
专卖制度
中国内地将烟叶、卷烟等烟草制品及烟草专用机械作为烟草专卖品,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分别承担专卖行政管理和行业经营管理职能。
专卖管理贯穿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等全链条,主要通过许可证、生产计划、准运证、专门销售渠道、进出口审批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实现。
卷烟等传统烟草产品
卷烟等传统烟草产品不是普通市场自由经营。生产、批发和进出口主要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体系内组织;零售主体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接受发证机关监督管理。
电子烟
电子烟已纳入烟草专卖监管框架,但具体监管规则不同于传统卷烟。2026年监管规则修订后,电子烟监管的严格许可准入和强计划管理特征进一步强化,企业生产多少、交易多少、出口多少,均需受到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定规模的约束。
新型烟草和新型尼古丁产品
加热卷烟、尼古丁袋等新型烟草和新型尼古丁产品,目前尚未形成面向中国境内消费者市场的开放销售路径。
监管部门
产品监管口径
1. 烟草专卖品
2. 电子烟、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
3. 新型烟草 / 尼古丁制品
4. 烟草专用机械
5. 爆珠 / 香精胶囊
合规资质
中国烟草业务的合规资质应按产品品类和经营活动分别判断。一般营业执照不足以开展涉烟业务,不同产品、不同环节需要不同类型和不同范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传统烟草制品及配套专卖品
涉及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传统烟草制品及配套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和进出口,应按烟草专卖体系取得相应许可或纳入相应管理。电子烟、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适用下方"电子烟"项下的专门许可和监管路径。
电子烟
电子烟已纳入烟草专卖监管框架,但具体监管规则不同于传统卷烟。电子烟相关主体应根据实际角色取得电子烟产品生产、品牌持有、雾化物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批发或零售等相应许可。
许可证类别:
证载产能:
电子烟生产类许可证载明核定产能。2026年监管规则修订后,核定产能不仅是许可证信息,也成为年度生产规模、出口生产规模和日常生产经营数量控制的基础。年度生产规模和出口生产规模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在核定产能范围内核定,企业不得超核定产能或超核定规模生产经营;产能利用不足的,也可能影响后续年度生产规模调整和新增产能安排。
烟草专用机械
税收政策
消费税
中国对卷烟、雪茄烟、烟丝、电子烟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卷烟和电子烟的税率结构涉及多个征税环节,雪茄烟和烟丝的主要税率较明确。
| 产品 | 征税环节 | 税率口径 |
|---|---|---|
| 卷烟 | 生产 / 进口环节 |
|
| 批发环节 |
| |
| 雪茄烟 | 生产 / 进口环节 |
|
| 烟丝 | 生产 / 进口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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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烟 | 生产 / 进口环节 |
|
| 批发环节 |
|
- 按甲类、乙类分别计征,并叠加从量税。
- 甲类卷烟:调拨价每标准条 70 元以上,税率为 56% + 0.003 元 / 支。
- 乙类卷烟:调拨价每标准条 70 元以下,税率为 36% + 0.003 元 / 支。
- 批发环节不区分甲类、乙类。
- 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计征 11%,并按 0.005 元 / 支加征从量税。
- 36%。
- 30%。
- 生产 / 进口环节税率为 36%。
- 生产环节按生产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税;进口环节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 批发环节税率为 11%。
- 按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税。
增值税
烟草制品、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相关辅材的境内销售,通常按照增值税一般规则处理。境内销售通常涉及销项税额、进项抵扣和发票管理;出口业务需区分退税、免税、征税或取消退税等不同情形。
电子烟出口退税
- 自2026年4月1日起,商品编码2404120000项下"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以及商品编码8543400090项下"其他电子烟及类似个人电子雾化设备",取消增值税出口退税。
- 本次调整仅涉及增值税出口退税;对其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 商品编码8543400010和8543909000未列入本次取消出口退税清单,但具体产品能否归入相关编码,应根据产品实际结构、功能及海关商品归类规则判断,不得以取得出口退税为目的不当申报商品编码。
市场运营规范
销售渠道与平台交易
电子烟生产经营规模管理
产品销售边界
出口合规与回流管控
广告与宣传限制
运输与跨区域流转
监管趋势与合规红线清单
监管趋势
1. 监管将继续围绕市场稳定和风险可控展开
中国烟草监管长期建立在专卖体系基础上,政策取向具有明显的顺序感:首先维护财政征管和合法市场稳定,其次保持产业链、就业和渠道体系平稳运行,同时兼顾公共健康、未成年人保护和成瘾风险控制。
未来烟草和尼古丁产品能否进入中国市场,预计会更多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被纳入稳定、可管理的正式体系。监管部门会综合判断产品属性、消费场景、产业基础、销售渠道、税收安排、追溯能力和公共健康影响,防止新产品或新渠道冲击既有市场秩序、税收基础和未成年人保护要求。
2. 不同产品将根据市场影响采取不同监管路径
中国对烟草和尼古丁产品的监管,预计会继续采取分类处理的思路。判断重点包括产品是否含烟草、是否替代卷烟、是否影响既有税收和渠道体系、是否已有成熟产业基础、是否容易扩大新增成瘾,以及是否能够实现许可、征管、追溯和执法管理。
3. 全链条监管和执法会继续强化
电子烟规模管控框架已经建立,后续重点会转向规则落地和执法执行。
监管部门预计会围绕许可资质、生产规模、平台交易、追溯二维码、委托加工、运输流向和出口真实性开展更连续的监管,推动生产、交易、流通和销售各环节相互对应,压缩无证经营、平台外交易、虚假订单、违规代工和产品回流等空间。
合规红线清单
产品上市与经营资质
- 严禁未取得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或电子烟用烟碱。
- 严禁销售未通过技术审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按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来源不明或伪劣的电子烟产品。
- 严禁将加热卷烟、尼古丁袋、其他无烟气烟草制品等尚未开放销售路径的产品投入中国内地消费者市场。
- 严禁通过设备销售、样品派发、体验活动、组合销售、配套辅材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或推广尚未开放销售路径的产品。
销售渠道与流通
- 严禁通过普通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自动售货机、未持证门店或其他非合规渠道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
- 严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经营主体之间脱离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 严禁无准运证或者超出准运证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
包装、追溯与宣传
- 严禁销售无追溯二维码、二维码异常、二维码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来源无法核验的电子烟产品。
- 严禁销售包装警语、注册商标、产品名称、成分信息等不符合中国监管要求的电子烟产品。
- 严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销售展示或宣传材料中使用"减害""健康""戒烟""治疗""不成瘾""更安全"等未经批准的功效性、治疗性或降低风险表述。
- 严禁违法开展烟草、电子烟及相关产品广告、促销、赞助、免费样品、试用、递样、折扣、抽奖、会员积分或面向未成年人的营销活动。
产能、追溯与供应链
- 严禁未经审批或备案违规新增电子烟生产线、扩大产能,或超出核定产能、年度生产规模、出口生产规模开展生产经营。
- 严禁违规申领、使用、结转、转让、冒用或重复使用电子烟追溯二维码,或使二维码信息与产品实物、生产规模、交易记录、实际流向不一致。
- 严禁将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主要生产工序委托至无证企业,或通过委托加工、关联交易、重组安排等方式规避许可范围、产能和生产规模管理。
出口与跨境流向
- 严禁以出口名义规避国内电子烟生产许可、质量安全、产能管理、平台交易、监管检查或目的地合规要求。
- 严禁境外订单、合同、发票、包装标签、海关申报、目的地合规文件和实际流向不一致。
- 严禁虚假出口、出口回流,或以出口名义变相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重要资讯
法规 / 政策文件
以下链接主要为官方公布文本、主管机关公开页面或官方信息公告。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主管机关口径可能经过后续修订或更新,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后续修正和主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烟草专卖基础规则
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基础法律,确立烟草专卖品范围,并规定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细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和监督检查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的监管框架。
电子烟监管规则
电子烟监管核心规章,覆盖电子烟定义、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运输管理、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监督检查等要求。
电子烟产品技术合规核心标准,覆盖电子烟、烟具、烟弹、雾化物、释放物、标志和说明书等要求。
说明 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技术特点及实施过渡期。
2026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修订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电子烟生产经营进一步纳入监管核定规模内管理,减少产能过剩、低效扩张、虚假出口和出口回流等问题,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生产规模、原料使用、产品追溯、出口订单和企业重组等环节。修订涉及以下规则:
1. 《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主要涉及电子烟产业规范发展、供需动态平衡、总量管理和产能控制。
2.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新增产能、生产线建设和产能安排。
3.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产品合规和上市销售管理。
4. 《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追溯二维码、追溯信息、产品实物和流向管理。
5. 《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出口生产规模、目的地合规和跨境流向管理。
6.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以及产能整合重组管理。
7.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第2部分:电子烟》
主要涉及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证照、证载产能和许可信息管理。
产业政策与出口监管
2025年底发布的涉烟违法治理政策文件,强调从生产、运输、寄递、销售、出口回流、网络销售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治理。
涉及电子烟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核定产能、年度生产规模、委托加工、产能整合重组、出口目的地合规和出口回流治理。
新型烟草制品规则建设
明确无烟气烟草制品范围,包括尼古丁袋、尼古丁片、尼古丁贴、含烟、嚼烟、膏烟、溶烟、嗅烟等;规定无烟气烟草制品按照卷烟或烟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类产业政策,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
由国家烟草局提出,属于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体现加热卷烟技术监管规则建设进展。
由国家烟草局提出,属于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体现尼古丁袋技术监管规则建设进展。
消费税相关规定
调整卷烟、雪茄烟等烟产品消费税政策。明确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的生产环节税率和从量税,雪茄烟生产环节税率,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提高至 11%,并按 0.005 元 / 支加征从量税;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明确电子烟生产 / 进口环节税率为 36%,批发环节税率为 11%;生产、批发按销售额计税,进口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并明确代加工电子烟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执法与监管资料
列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可用于理解零售端、产品标准、注册商标、来源和销售行为监管重点。
新闻 / 执法动态
政策与监管动态
2026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发布,集中修订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进一步将电子烟生产经营纳入监管核定规模内管理,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生产规模、原料使用、产品追溯、出口订单和企业重组等环节。
公开报道显示,商品编码2404120000"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被纳入取消增值税出口退税范围。
公开信息显示,《加热卷烟》《尼古丁袋》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入拟立项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后续规则建设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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