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

产品准入速览

以下为主要产品准入状态速览。点击产品名称,可跳转至对应的产品监管口径详细说明。

可准入
可准入,但严格监管
未开放,实质禁止

本季监管动态

2026年以来,中国内地烟草及新型烟草监管重点继续围绕产业秩序、供需平衡、出口合规和新型产品规则建设展开。电子烟监管进一步强化产能约束、年度生产规模、出口真实性和产业秩序治理;加热卷烟、尼古丁袋等产品的国家标准建设正在推进,但中国市场尚未开放。

1. 电子烟监管规则集中修订,强化供需平衡和总量管理

2026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修订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此次修订的重点,是让电子烟企业不能再单纯按订单和产能自行安排生产,而要在监管核定的规模内经营,以减少产能过剩、低效扩张、虚假出口和出口回流等问题。相关要求已进一步落实到生产规模、原料使用、产品追溯、出口订单和企业重组等环节。

2. 电子烟出口退税政策收紧

自2026年4月1日起,部分含尼古丁、非经燃烧吸用产品取消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型电子烟企业的税务成本、报价空间和订单利润将受到影响。

3. 无烟气烟草制品被明确纳入监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明确无烟气烟草制品范围,包括尼古丁袋、尼古丁片、尼古丁贴、含烟、嚼烟、膏烟、溶烟、嗅烟等。相关产品按照卷烟或烟丝管理,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

4. 加热卷烟和尼古丁袋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入起草阶段

2026年4月,《加热卷烟》《尼古丁袋》两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相关标准尚未正式落地。在正式准入规则、产品标准和销售渠道安排落地前,相关产品仍不能据此直接进入中国市场。

监管体系

核心特征

国家烟草专卖、严格许可准入、强计划管理、强渠道管控和强执法

专卖制度

中国内地将烟叶、卷烟等烟草制品及烟草专用机械作为烟草专卖品,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分别承担专卖行政管理和行业经营管理职能。

专卖管理贯穿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等全链条,主要通过许可证、生产计划、准运证、专门销售渠道、进出口审批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实现。

卷烟等传统烟草产品

卷烟等传统烟草产品不是普通市场自由经营。生产、批发和进出口主要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体系内组织;零售主体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接受发证机关监督管理。

电子烟

电子烟已纳入烟草专卖监管框架,但具体监管规则不同于传统卷烟。2026年监管规则修订后,电子烟监管的严格许可准入和强计划管理特征进一步强化,企业生产多少、交易多少、出口多少,均需受到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定规模的约束。

新型烟草和新型尼古丁产品

加热卷烟、尼古丁袋等新型烟草和新型尼古丁产品,目前尚未形成面向中国境内消费者市场的开放销售路径。

监管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统筹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专卖执法、产业政策、电子烟监管及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则。
地方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日常监管,办理相关许可,开展市场检查、零售端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
海关:负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及相关产品进出口环节的口岸监管、证照核验、通关查验和走私打击。
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分别在税收征管、市场主体登记、产品质量、广告价格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和涉烟违法犯罪打击等环节参与监管或协同执法。

产品监管口径

1. 烟草专卖品

产品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卖品定义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草薄片作为烟草原料加工形成的再造烟草材料,应结合具体产品形态、用途及流通环节,确定相应的烟草专卖监管要求。
可准入,但严格监管
烟草原料及制品
适用产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烟草薄片
主要合规要点: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和进出口均实行专卖管理,核心监管工具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计划管理、准运证、购销渠道和产品流向控制。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的生产和批发主要由取得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承担;社会主体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可以在许可地点和许可范围内从事零售。
烟叶、烟草薄片等烟草原料,通常围绕持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持证批发企业、依法获准进出口主体及其合规供应链流转。
烟草专卖品不得脱离许可范围、计划安排、准运要求和合法购销渠道流通;向无资质主体销售、无证运输、跨许可范围经营或流向不明,均不符合烟草专卖监管要求。
可准入,但严格监管
特殊配套材料
适用产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主要合规要点: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被明确列为烟草专卖品,按烟草专卖品管理;未被列入烟草专卖品范围的其他不含烟草配套材料,不按烟草专卖品管理。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应在持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持证批发企业、依法获准进出口主体及其合规供应链之间流转。
相关烟草专卖品不得脱离许可范围、计划安排、准运要求和合法购销渠道流通;向无资质主体销售、无证运输、跨许可范围经营或流向不明,均不符合烟草专卖监管要求。

2. 电子烟、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

产品定性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电子烟界定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
雾化物是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可准入,但严格监管
电子烟产品
适用产品:烟具、烟弹、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产品
主要合规要点:
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批发和零售主体均需取得对应烟草专卖许可,实际经营内容应与许可范围一致。
境内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技术审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包装警语、追溯管理和质量安全要求。
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受核定产能和年度生产规模约束;企业生产、交易和委托加工规模,应在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内。
电子烟产品经营主体之间的购销交易,应按规定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
电子烟产品应按规定申领、使用追溯二维码;二维码使用数量应与核定产能和年度生产规模相衔接。
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许可范围、核定产能和核定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经营;如境外订单超出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相关企业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备案核实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在中国内地只能销售烟草口味的电子烟,不得销售其他口味的调味电子烟。
不得销售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可准入,但严格监管
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
适用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相关原料
主要合规要点:
电子烟产品所使用的烟碱,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且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
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实际生产、销售内容应与许可范围一致。
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相关原料的生产经营应受核定产能和年度生产规模约束;电子烟用烟碱的年度产销规模和相关烟草专卖品购销计划,将结合境内销售和出口需要统一安排。
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相关原料的经营主体之间交易,应按规定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不得作为普通原料在平台外自由销售或流通。
进出口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应按规定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
用于出口的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相关原料,应在许可范围、核定产能和核定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经营;如境外订单超出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相关企业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备案核实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不得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
未开放,实质禁止
无烟碱电子烟 / 变相电子烟产品
适用产品:草本雾化器、草本烟弹、无烟碱烟弹、本草 / 中药雾化器、其他不含烟碱但通过电子装置将雾化物雾化为气溶胶供人抽吸的产品
主要合规要点:
中国电子烟监管关注的是产品是否属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是否含有烟碱不是唯一判断标准。不含烟碱成分,但以抽吸、雾化吸入、替代电子烟或类似电子烟方式使用的产品,仍可能被认定为电子烟。
一旦被认定为电子烟,产品应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并通过技术审评后方可上市。由于该标准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无烟碱烟弹、草本烟弹、本草 / 中药雾化器等产品通常难以通过电子烟路径在中国境内合规销售。
以草本、中药、无烟碱、医疗器械等名义包装或宣传,也不能规避电子烟监管。
医用雾化器、雾化吸入制剂、雾化给药装置等真实医疗用途产品,应按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产品路径履行合规要求,不应按电子烟概念包装销售。

3. 新型烟草 / 尼古丁制品

产品定性
新型烟草 / 尼古丁制品主要包括加热烟草产品、无烟气烟草制品等产品。
中国目前尚未开放加热卷烟、尼古丁袋等产品在境内消费者市场销售或流通。2026年以来,相关标准和监管文件已释放规则建设信号,但境内销售准入、产品标准和销售渠道仍未明确。
未开放,实质禁止
加热烟草产品
产品定性:该类产品通常指通过专门加热装置加热烟草材料,产生气溶胶供消费者吸用的产品。
适用产品:加热卷烟、HNB烟支、加热烟草棒
主要合规要点:
加热烟草产品具有烟草属性,但不同于已开放销售的传统卷烟,也不属于现行电子烟产品路径下的普通电子烟。
中国目前尚未开放加热烟草产品在境内消费者市场销售或流通。
《加热卷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已进入起草阶段,但尚未正式发布实施;在正式准入规则、产品标准和销售渠道安排落地前,相关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流通。
未开放,实质禁止
无烟气烟草制品
产品定性:国家烟草专卖局2026年第1号公告将无烟气烟草制品定义为含有烟碱成分,通过口用、鼻用或外用等方式使用,且不产生烟气的烟草制品。
适用产品:尼古丁袋、尼古丁片、尼古丁贴、含烟、嚼烟、膏烟、溶烟、嗅烟
主要合规要点:
中国目前尚未开放无烟气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在境内生产、销售或流通。
《尼古丁袋》强制性国家标准已进入起草阶段,但尚未正式发布实施;在正式准入规则、产品标准和销售渠道安排落地前,相关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流通。
以本草、中药、无烟碱、医疗器械等名义包装或宣传,也不能规避烟草、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监管要求。

4. 烟草专用机械

产品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用机械列入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具体范围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为准。
可准入,但严格监管
烟草专用机械
主要合规要点:
烟草专用机械纳入烟草专卖管理,其生产、购销、运输、进口、销毁和处置等环节,均须依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生产烟草专用机械应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运输和进口,应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接受设备流向管理。
烟草专用机械应围绕持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或其他依法获准使用相关设备的主体流转,不得作为普通机械设备自由销售和流通。

5. 爆珠 / 香精胶囊

产品定性
中国现行公开烟草专卖法规未对爆珠 / 香精胶囊设置专门定义。
可准入
普通爆珠 / 香精胶囊
适用产品:不含尼古丁、烟草原料或烟草提取物的爆珠 / 香精胶囊
主要合规要点:
爆珠 / 香精胶囊本身不是烟草专卖品。
不含尼古丁、烟草原料或烟草提取物的,可按普通物料处理;不因其可用于烟草制品或电子烟生产而当然转化为烟草专卖品。
可准入,但严格监管
含尼古丁 / 烟草成分的爆珠、胶囊及类似辅材
适用产品:含尼古丁、烟草原料或烟草提取物的爆珠、香精胶囊及类似辅材
主要合规要点:
含尼古丁、烟草原料或烟草提取物的爆珠、胶囊及类似辅材,应结合其具体成分、产品形态和交易环节判断是否落入烟草专卖、电子烟、药品或其他监管要求。
相关产品不得以"香精胶囊""普通辅材"等名义规避成分监管、许可要求、进出口要求或流向管理要求。

合规资质

中国烟草业务的合规资质应按产品品类和经营活动分别判断。一般营业执照不足以开展涉烟业务,不同产品、不同环节需要不同类型和不同范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1

传统烟草制品及配套专卖品

涉及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传统烟草制品及配套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运输和进出口,应按烟草专卖体系取得相应许可或纳入相应管理。电子烟、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适用下方"电子烟"项下的专门许可和监管路径。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于生产环节。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于批发环节。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零售环节。
烟草专卖品准运相关要求:适用于烟草专卖品运输、跨区域流转等环节。
进出口相关审批和监管:适用于烟草专卖品进口、出口及海关监管。
2

电子烟

电子烟已纳入烟草专卖监管框架,但具体监管规则不同于传统卷烟。电子烟相关主体应根据实际角色取得电子烟产品生产、品牌持有、雾化物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批发或零售等相应许可。

许可证类别: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于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许可证:适用于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
雾化物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于雾化物生产企业。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于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于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零售许可证:适用于电子烟零售主体。

证载产能:

电子烟生产类许可证载明核定产能。2026年监管规则修订后,核定产能不仅是许可证信息,也成为年度生产规模、出口生产规模和日常生产经营数量控制的基础。年度生产规模和出口生产规模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在核定产能范围内核定,企业不得超核定产能或超核定规模生产经营;产能利用不足的,也可能影响后续年度生产规模调整和新增产能安排。

3

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用机械属于烟草专卖品。涉及烟草专用机械整机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的,应按烟草专卖品路径判断。

税收政策

消费税

中国对卷烟、雪茄烟、烟丝、电子烟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卷烟和电子烟的税率结构涉及多个征税环节,雪茄烟和烟丝的主要税率较明确。

卷烟
征税环节
生产 / 进口环节;批发环节
税率口径
  • 按甲类、乙类分别计征,并叠加从量税。
  • 甲类卷烟:调拨价每标准条 70 元以上,税率为 56% + 0.003 元 / 支。
  • 乙类卷烟:调拨价每标准条 70 元以下,税率为 36% + 0.003 元 / 支。
  • 批发环节不区分甲类、乙类。
  • 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计征 11%,并按 0.005 元 / 支加征从量税。
雪茄烟
征税环节
生产 / 进口环节
税率口径
  • 36%。
烟丝
征税环节
生产 / 进口环节
税率口径
  • 30%。
电子烟
征税环节
生产 / 进口环节;批发环节
税率口径
  • 生产 / 进口环节税率为 36%。
  • 生产环节按生产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税;进口环节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 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 批发环节税率为 11%。
  • 按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税。

增值税

烟草制品、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相关辅材的境内销售,通常按照增值税一般规则处理。境内销售通常涉及销项税额、进项抵扣和发票管理;出口业务需区分退税、免税、征税或取消退税等不同情形。

电子烟出口退税

  • 自2026年4月1日起,商品编码2404120000项下"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以及商品编码8543400090项下"其他电子烟及类似个人电子雾化设备",取消增值税出口退税。
  • 本次调整仅涉及增值税出口退税;对其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 商品编码8543400010和8543909000未列入本次取消出口退税清单,但具体产品能否归入相关编码,应根据产品实际结构、功能及海关商品归类规则判断,不得以取得出口退税为目的不当申报商品编码。

市场运营规范

1

销售渠道与平台交易

卷烟、雪茄烟、烟丝等传统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应通过烟草专卖体系开展;零售主体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交易,应按电子烟专门规则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
电子烟零售主体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当地具备电子烟批发业务资格的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在持证门店销售。
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相关原料不得作为普通原料在平台外自由销售或流通。
2

电子烟生产经营规模管理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的生产经营,应受核定产能和年度生产规模约束。
年度生产规模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在核定产能范围内核定,作为相应产品属类自然年度生产交易量上限。
电子烟产品追溯二维码的申领、使用、结转和报废,应与核定产能和年度生产规模相衔接;二维码信息应与产品实物信息一致。
电子烟委托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许可范围、核定产能及年度生产规模要求。
3

产品销售边界

境内销售的烟草制品、电子烟产品及相关产品,应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包装标识、警语和质量安全要求。
中国内地目前仅允许销售烟草口味电子烟,不得销售其他口味的调味电子烟,也不得销售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加热卷烟、尼古丁袋及其他无烟气烟草制品的标准建设正在推进;在正式准入规则、产品标准和销售渠道安排落地前,相关产品不能直接进入中国境内消费者市场。
以本草、中药、无烟碱、医疗器械等名义包装或宣传,也不能规避烟草、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监管要求。
4

出口合规与回流管控

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品及电子烟相关产品出口,应符合中国出口监管要求及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应在许可范围、核定产能和核定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经营。
超出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的境外订单,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备案核实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出口业务应保持订单、报关、产品流向和实际用途一致,防止出口回流或借出口名义规避境内监管。
5

广告与宣传限制

烟草广告受到严格限制,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及法定公共场所不得发布或设置烟草广告。
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不得通过网络平台、展会、论坛、博览会等方式违规宣传、推介或变相推广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销售应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
6

运输与跨区域流转

烟草专卖品运输、跨区域流转,应按烟草专卖管理要求办理准运或其他相应手续。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应持有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和流转,也应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路径。
涉及进口、出口或跨境流转的,还应同时符合海关、外贸及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要求。

监管趋势与合规红线清单

监管趋势

1. 监管将继续围绕市场稳定和风险可控展开

中国烟草监管长期建立在专卖体系基础上,政策取向具有明显的顺序感:首先维护财政征管和合法市场稳定,其次保持产业链、就业和渠道体系平稳运行,同时兼顾公共健康、未成年人保护和成瘾风险控制。

未来烟草和尼古丁产品能否进入中国市场,预计会更多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被纳入稳定、可管理的正式体系。监管部门会综合判断产品属性、消费场景、产业基础、销售渠道、税收安排、追溯能力和公共健康影响,防止新产品或新渠道冲击既有市场秩序、税收基础和未成年人保护要求。

2. 不同产品将根据市场影响采取不同监管路径

中国对烟草和尼古丁产品的监管,预计会继续采取分类处理的思路。判断重点包括产品是否含烟草、是否替代卷烟、是否影响既有税收和渠道体系、是否已有成熟产业基础、是否容易扩大新增成瘾,以及是否能够实现许可、征管、追溯和执法管理。

传统卷烟:将继续在成熟专卖体系内运行,监管重点是维持税利、渠道、价格和市场秩序,并通过控烟措施逐步压缩高危害消费。
电子烟:已经形成多元持证主体经营模式,后续会继续通过许可、平台、追溯、产能和生产规模管理,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持续监管。
加热卷烟:以烟草为基础,与卷烟在消费场景、替代关系、税收安排和渠道承接上更接近;未来如开放,预计会更靠近传统烟草制品路径,经营主体、销售渠道和税负安排都会较为审慎。
新型尼古丁产品及其他无烟气产品:路径仍需结合具体产品判断。监管部门预计会重点评估尼古丁来源、使用场景、青少年接触风险、销售渠道、税收安排和追溯管理能力;规则和标准逐步建立后,商业化路径仍可能采取较谨慎的方式。

3. 全链条监管和执法会继续强化

电子烟规模管控框架已经建立,后续重点会转向规则落地和执法执行。

监管部门预计会围绕许可资质、生产规模、平台交易、追溯二维码、委托加工、运输流向和出口真实性开展更连续的监管,推动生产、交易、流通和销售各环节相互对应,压缩无证经营、平台外交易、虚假订单、违规代工和产品回流等空间。

合规红线清单

产品上市与经营资质

  • 严禁未取得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或电子烟用烟碱。
  • 严禁销售未通过技术审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按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来源不明或伪劣的电子烟产品。
  • 严禁将加热卷烟、尼古丁袋、其他无烟气烟草制品等尚未开放销售路径的产品投入中国内地消费者市场。
  • 严禁通过设备销售、样品派发、体验活动、组合销售、配套辅材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或推广尚未开放销售路径的产品。

销售渠道与流通

  • 严禁通过普通电商平台、社交媒体、自动售货机、未持证门店或其他非合规渠道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
  • 严禁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经营主体之间脱离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 严禁无准运证或者超出准运证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

包装、追溯与宣传

  • 严禁销售无追溯二维码、二维码异常、二维码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来源无法核验的电子烟产品。
  • 严禁销售包装警语、注册商标、产品名称、成分信息等不符合中国监管要求的电子烟产品。
  • 严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销售展示或宣传材料中使用"减害""健康""戒烟""治疗""不成瘾""更安全"等未经批准的功效性、治疗性或降低风险表述。
  • 严禁违法开展烟草、电子烟及相关产品广告、促销、赞助、免费样品、试用、递样、折扣、抽奖、会员积分或面向未成年人的营销活动。

产能、追溯与供应链

  • 严禁未经审批或备案违规新增电子烟生产线、扩大产能,或超出核定产能、年度生产规模、出口生产规模开展生产经营。
  • 严禁违规申领、使用、结转、转让、冒用或重复使用电子烟追溯二维码,或使二维码信息与产品实物、生产规模、交易记录、实际流向不一致。
  • 严禁将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主要生产工序委托至无证企业,或通过委托加工、关联交易、重组安排等方式规避许可范围、产能和生产规模管理。

出口与跨境流向

  • 严禁以出口名义规避国内电子烟生产许可、质量安全、产能管理、平台交易、监管检查或目的地合规要求。
  • 严禁境外订单、合同、发票、包装标签、海关申报、目的地合规文件和实际流向不一致。
  • 严禁虚假出口、出口回流,或以出口名义变相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重要资讯

法规 / 政策文件

以下链接主要为官方公布文本、主管机关公开页面或官方信息公告。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主管机关口径可能经过后续修订或更新,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文本、后续修正和主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

烟草专卖基础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基础法律,确立烟草专卖品范围,并规定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细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和监督检查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

正式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参照卷烟有关规定执行的监管框架。

电子烟监管规则

《电子烟管理办法》

电子烟监管核心规章,覆盖电子烟定义、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运输管理、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监督检查等要求。

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产品技术合规核心标准,覆盖电子烟、烟具、烟弹、雾化物、释放物、标志和说明书等要求。

《电子烟》国家标准宣传解读问答

说明 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技术特点及实施过渡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6年第2号

2026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修订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电子烟生产经营进一步纳入监管核定规模内管理,减少产能过剩、低效扩张、虚假出口和出口回流等问题,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生产规模、原料使用、产品追溯、出口订单和企业重组等环节。修订涉及以下规则:

1. 《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主要涉及电子烟产业规范发展、供需动态平衡、总量管理和产能控制。

2.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新增产能、生产线建设和产能安排。

3.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产品合规和上市销售管理。

4. 《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追溯二维码、追溯信息、产品实物和流向管理。

5. 《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出口生产规模、目的地合规和跨境流向管理。

6.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

主要涉及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以及产能整合重组管理。

7.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第2部分:电子烟》

主要涉及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证照、证载产能和许可信息管理。

产业政策与出口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

2025年底发布的涉烟违法治理政策文件,强调从生产、运输、寄递、销售、出口回流、网络销售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治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落实电子烟产业政策进一步推动供需动态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

涉及电子烟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核定产能、年度生产规模、委托加工、产能整合重组、出口目的地合规和出口回流治理。

新型烟草制品规则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6年第1号

明确无烟气烟草制品范围,包括尼古丁袋、尼古丁片、尼古丁贴、含烟、嚼烟、膏烟、溶烟、嗅烟等;规定无烟气烟草制品按照卷烟或烟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类产业政策,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

《加热卷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拟立项项目

由国家烟草局提出,属于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体现加热卷烟技术监管规则建设进展。

《尼古丁袋》强制性国家标准拟立项项目

由国家烟草局提出,属于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体现尼古丁袋技术监管规则建设进展。

消费税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调整卷烟、雪茄烟等烟产品消费税政策。明确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的生产环节税率和从量税,雪茄烟生产环节税率,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提高至 11%,并按 0.005 元 / 支加征从量税;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明确电子烟生产 / 进口环节税率为 36%,批发环节税率为 11%;生产、批发按销售额计税,进口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并明确代加工电子烟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执法与监管资料

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列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可用于理解零售端、产品标准、注册商标、来源和销售行为监管重点。

新闻 / 执法动态

政策与监管动态

国家烟草专卖局修订发布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

2026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发布,集中修订7份电子烟监管政策文件,进一步将电子烟生产经营纳入监管核定规模内管理,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生产规模、原料使用、产品追溯、出口订单和企业重组等环节。

中国将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电子烟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公开报道显示,商品编码2404120000"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被纳入取消增值税出口退税范围。

中国启动《加热卷烟》《尼古丁袋》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公开信息显示,《加热卷烟》《尼古丁袋》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入拟立项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后续规则建设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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